口岸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指南

2015-09-08

一、目的

  为方便口岸有关卫生经营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验法实施条例》、《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8号令)、《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卫[2004]193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指南。

  二、须获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企业

(一)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口岸范围内用于储存出入境或中转的货物、集装箱和其他物品的仓库或场地。

  三、依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验法实施条例》

  (三)《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8号令)

  (四)《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卫[2004]193号)

  四、受理机构

  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科

  五、审批机关

  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科

  六、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科行政审批办理窗口递交卫生许可申请书及申请相关资料,行政审批办理窗口将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做出受理、补正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受理申请后,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交卫生检疫科复审。

(三)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科调派现场审核组,审核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技术审核,申请单位为餐饮单位的对其食品生产、加工、储存条件进行现场审核,申请单位为集装箱存贮场地的主要对其进行病媒生物控制设备及措施进行现场评审。

(四)审查结束后,审核组根据审查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请卫检科负责人审查。审核意见如下:

1.现场审核符合要求,对其申请项目给予批准。

2.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进行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3.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材料提交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材料清单: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3.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原料组成成份、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7.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8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以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申请材料清单: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储存场地平面结构图;

 

  4.相关设施配置说明;

 

  5.卫生管理制度;

 

  6.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7.其他有关资料。

  八、期限

(一)审核时限:

行政许可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二)复审:

1.对需要进行整改的申请项目,卫生科在接到复审申请后15天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

2.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证书发放

1.卫检科对批准的申请项目,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行政许可证。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2.申请人逾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3.卫检科经办人在发放卫生行政许可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签收并缴纳工本费用。  

  十、联系方式

  申请联系地点:佛山市南海大道北98号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检科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757-86334357 

 

 

  相关附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