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化妆品报检指南

2015-09-08

一、一般食品、化妆品报检要求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产品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提单等相关单证,还应根据产品情况要求提供以下单证:

1、出口国官方提供的自由销售证明、原产地证、植检证书、卫生证书(根据具体产品而定)

2、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资料

首次进口: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全中文标签可免)一式两份

(2)中文标签样张A4规格,一式三份

(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4)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6)进口食品产品说明书一份

(7)化妆品还需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凭证(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化妆品)复印件、产品配方、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一式两份。

(8)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再次进口: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全中文标签可免)

(2)中文标签样张A4规格一份

3、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二、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

1、 保健食品需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标签标注的或该食品应有的营养素/生物活性物质符合性检测报告原件(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3、进口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必须提供配料证明文件、自由销售证明。